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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律师观点:关于侵犯著作权罪,你知道多少?

发表时间:2022-06-30 作者:ruijie 阅读量:2470

编者按:

近年来,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打击力度越来越大,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也越来越多。该类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技术性,不作深入研究,难于找到有效辩点。本文当中,我所副主任李青云律师,以问答的方式,对“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规定,作了全面的梳理,以供大家办案参考。

问:什么是著作权,有哪些特征?

李青云律师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著作权具有如下特征:

1.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即自动产生,无论作品是否发表,也无须国家授权,这是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最大的不同。

2. 属于著作权的作品分属三个领域,分别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

3.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属于表达形式,二是须具有独创性。

问:著作权所指的作品,具体指哪些作品?

李青云律师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具体包括以下作品:

问:侵犯著作权罪刑法条文如何理解?

李青云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条文很长,归纳起来,主旨可以用以下图表来理解:

问:侵犯著作权,相关责任是如何连接的?

李青云律师

侵犯著作权,一般情况下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如果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则还要承担行政责任;侵权行为只有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才会承担刑事责任。

问: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的“以营利为目的?”

李青云律师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可作如下理解:

问: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的“未经许可?”

李青云律师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未经许可”,可作如下理解:

问: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的“复制发行”

李青云律师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复制发行”,可作如下理解:

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了避开、破坏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涉案行为,请问,哪些情况下,可以合理避开而不构成违法?

李青云律师

著作权法第五十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监察、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四)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五)进行加密研究或者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研究。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问:侵犯著作权罪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李青云律师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侵犯著作权罪的共同犯罪处理:

1.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2.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问:如何认定侵犯著作权此罪与彼罪?

李青云律师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办理侵犯著作权犯罪过程中,对于此罪彼罪,应作如下认定:

问:在办理侵犯著作权犯罪过程中,对于行政机关的相关证据,如何认定?

李青云律师

对于行政机关事先制作形成的证据,分言辞证据和非言辞证据,作如下不同处理:

问:对于被控批量侵权复制品,是否要作抽样处理,是否要作相关鉴定?

李青云律师

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法律、法规对抽样机构或者抽样方法有规定的,应当委托规定的机构并按照规定方法抽取样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听取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可以要求鉴定机构作出相应说明。

问:办理侵犯著作权犯罪,侵权比对的规则如何?

李青云律师

著作权的侵权比对,一般遵循“思想/表达二分法”和“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接触”,是指被诉方能够接触著作权人的作品。“实质性相似”,是指学术界通说的“三步侵权认定法”:第一步“抽象法”即把作品中属于思想的部分排除,重在保护表达方式;第二步“过滤法”,即把属于公有领域的部分“滤”出去;然后再应用第三步“对比法”,即对比被诉物与权利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图标表达如下:

问:办理侵犯著作权犯罪,如何认定非法经营数额?

李青云律师

非法经营的数额,按如下处理:

问:侵犯著作权犯罪,如何量刑?

李青云律师

侵犯著作权,按如下标准定罪量刑:

问:办理侵犯著作权犯罪,如何适用缓刑,有哪些酌定从轻情节?

李青云律师

相关司法解释,对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并规定了可以从轻的相关情节,据此,如符合缓刑一般适用规则,且没有法定排除适用情节,一般可适用缓刑。

具体如下:

问:侵权著作权犯罪案件,罚金标准是怎样的?

李青云律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本罪,刑期如是3年以下的,可只单处罚金,如刑期在3年以下,则只能并处罚金,

具体罚金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