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731-85861368

新法解析

锐杰大讲堂:逐条解读——最高法《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发表时间:2022-03-04 作者:ruijie 阅读量:2755

编写按: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近年来随着人们消费习惯和消费渠道的转变,网络消费成为主流消费方式之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网上购物、点外卖、直播购物等网络消费方式越来越普及,由此,也产生了不少因为网络消费而来到的纠纷。

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10.32亿网民网上购物、点外卖、直播购物等网络消费行为得到了最高法的强力保护。由于该司法解释与我们每天的网购息息相关,为了充分保障大家的权益,我们特邀律所副主任李青云律师专门就此司法解释,逐条进行解读,以期大家通俗理解。

本司法解释涉及以下主体的理解问题: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类似“淘宝、京东、拼多多”等电子商务平台;

2、“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是指类似“抖音”等具有直播营销功能的营销平台;

3、“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是指类似“美团”等经营网络餐饮服务的营销平台;【需要说明的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包括“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

4、“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直播间”“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前述平台内的具体商户。

第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李青云律师解读:

本条是讲经营者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此处的经营者既包括平台,也包括平台内的商户。

2、无效的情况可归纳为:

(1)签收即认可商品的条款无效;

(2)平台将责任推给商户的条款无效;

(3)单方面解释权的条款无效;

(4)限制消费者维权的条款无效;

(5)兜底情形,法理依据是民法典497条。

第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青云律师解读:

本条是讲“七日无理由退货承诺”有效性的问题。除外情况:

1、定做的商品;

2、鲜活易腐的商品;

3、在线交付的数字化商品及已拆封音像制品;

4、已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三条: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李青云律师解读:

本条是讲仅拆封外包装同样适用无理由退货的问题。现实生活中,拆封外包装导致无法退货或者被另外收取相关费用的情形比比皆是。

第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青云律师解读:

本条是讲平台自营业务的认定与担责的问题。1、平台自营业务的认定:

(1)标记为自营业务的;

(2)虽未标记,但商品与服务与其自营业务相同;

(3)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的。

2、认定为自营业务的,即要承担销售者或服务者的责任。

第五条:

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李青云律师解读:

本条是讲商户的工作人员在平台外收取的款项由经营者担责的问题。在交易过程中,经常出现商户的工作人员基于客户的其他需要,在平名外,通过相关聊天软件,另行收取其他费用的情形。

第六条:

注册网络经营账号开设网络店铺的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协议等方式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青云律师解读:本条是讲网络商铺转让未进行主体变更公示、原注册经营者连带担责的问题。如果原来的注册经营者将其网络账号及店铺线下协议转让,而不在平台上进行主体信息变更公示,消费者甚至是平台都无法确认后来的经营者的信息。

第七条:

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青云律师解读:

本条是讲二手商品出卖人能否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经营者”的问题。简单的理解就是:你只是在二手平台处理个人少量的二手物品,一般不会认定为“经营者”,但如果你是专门收购相关二手商品,并在二手商品平台集中销售,那肯定要认定为“经营者”,并承担法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李青云律师解读:

本条是讲免费赠品、换购商品致害同等担责的问题。该类问题其实很简单,明确就好。法律上的疑难问题有很多是规定不明确造成的。

第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李青云律师解读:

本条是讲虚假刷单类合同无效的问题。法理依据是民法典第146条关于虚假意思表示行为无效的规定。

第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李青云律师解读:

本条是商户所做的高于法定标准的赔偿承诺的有效性问题。可以预见的是,商户承诺的“假一罚百”有可能会被支持。

第十一条:

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青云律师解读:

本条是讲直播间工作人员虚假宣传、直播间(商户)担责的问题。作为老板的你,要严格把控直播间主播的讲解词,避免虚假宣传情况的发生。

第十二条:

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李青云律师解读:

本条是讲直播“带”货、直播间(商户)免责的问题。如果想免责,直播间至少要做到两点:

第一、标明自己不是销售者;

第二、标明实际销售者。

就算如此,能否免责,还要根据你与实际销售者之间的关系等情形综合认定。

第十三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开展自营业务销售商品,消费者主张其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青云律师解读:

本条是讲直播平台(如抖音)直播销售自营商品承担销售者责任。注意本条与第十二条平台内直播者可免责的情况进行比较,即直播平台自营商品,无免责权。

第十四条:

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青云律师解读:本条是讲直播间“带”货致害、平台不能提供直播间(商户)信息,平台先行担责的问题。对于平台而言,每一个注册的直播间经营者,你必须合规地审核、留存其必要经营者信息;平台担责后,享有追偿权。我想说的是,如果平台都没有保有经营者必要信息,怎么追偿?

第十五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青云律师解读:本条是讲直播平台对平台商户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特别审核义务。一句话,未审核致害的,连带担责。这是国家对食品安全强化管理在具体规定上的体现。除此之外,还有药品管理等。

第十六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费者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青云律师解读:本条是讲平台明知直播间(商户)直播“带”的货存在瑕疵、不采取必要措施,连带担责的问题。

第十七条: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直播间运营者与提供该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青云律师解读:本条是讲直播间(商户)明知其直播“带”的货存在瑕疵、不采取必要措施,连带担责的问题。结合本解释第十六条,如果所销商品存在瑕疵,直播间知道、平台也知道,那么,他们两者均要连带担责。

第十八条: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青云律师解读:本条是讲网络餐饮平台对入网餐饮商户的特殊管理义务。1、具体体现在:(1)对其实名登记、(2)审查其许可证、(3)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对商户服务。如果未能履行该等义务致害的,应连带担责。2、本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其实已整体纳入到本条当中。

第十九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经营食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经营者责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李青云律师解读:本条讲入网餐饮商户不得以订单系他人生产而免责。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李青云律师解读:本条讲司法解释生效的时间。本司法解释在消费者权益日生效,更体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全文内容转自“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