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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析

锐杰观点:民法典“无效”“善意相对人”“善意第三人”规定汇总

发表时间:2021-03-07 作者:ruijie 阅读量:3454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共1260条,在这些条文中,诸多核心关键词反复出现,提取这些关键词所属条款,进行汇总分析,应有助于我们对民法典精神要义的深入学习。在本文当中,我所副主任李青云律师择取“无效”“善意相对人”“善意第三人”三个关键词,进行汇总分析,以期与大家共同学习。


、民法典关于“无效”规定的汇总

(一)直接规定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F144)。
2.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F146)。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F153)。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F153)。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F154)。
6.当事人约定诉讼时效(诉讼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事由)的,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F197)。
7.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F388、682)。
8.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等条款无效(F497)。
9.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等条款无效(F497)。
10.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如是格式条款也当然无效(F506)。
11.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F705)。
12.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F737)。
13.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F850)。
14.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行为无效(F1007)。
15.具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任一情形的,婚姻无效(F1051)。
16.遗嘱人因危急情况所立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消除后,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F1138)。
1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F1143)。
18.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F1143)。


(二)实际是规定有效(不得主张无效)

撤销死亡宣告后,不得主张收养行为无效(F52)。


(三)是否无效要据实认定

1.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F146)。

2.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F388、682)。
3.当事人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是否有效要依其他规定认定(F505)。


(四)仅仅是借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F1079)。


(五)无效的法律后果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F155)。
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F156)。
3.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F507)。


(六)无效后的处理

1.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F157)。
2.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F682)。
3.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在先的买卖合同无效,且未能重新签订买卖合同,可据此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在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时出卖人已获赔偿的除外(F754、755)。
4.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关于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归出租人。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返还显著降低效用的,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F760)。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F793)。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修复才合格,修复费承包人承担,修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不合格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F793)。
7.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F865)。
8.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关系按同居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有协议从协议,协议不成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处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关系不受影响(F1054)。
9.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F1113)。
10.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法定继续处理(F1154)。


二、民法典关于“善意相对人”规定的汇总

(一)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情形

1.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F61)。
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F170)。
3.营利或捐助法人依据相关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该决议程序违法违章或内容违章的(F85、94)。
4.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F65)。
5.夫妻对一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的(F1060)。


简记如下: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1.对人员权限: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对执行职务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
2.决议被撤销:营利(捐赠)法人决议的程序或内容违法违章被撤销的。
3.登记情况不一致的:实际与登记不一致。
4.日常家事代理的限制:夫妻之间的约定。


(二)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等保障性权益的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F145)。

2.无权代理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F171)。


简记如下:
善意相对人的保障性权益:
1.两个撤销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
2.两项责任主张(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履行债务或赔偿其损害)。


三、民法典关于“善意第三人”规定的汇总

(一)相关民事权利行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3项涉及不动产,4-7涉及动产)

1.土地经营权(五年期或以上)的设立(F341)。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F335)。
3.地役权的设立(F374)。
4.所有权保留的约定(F641)。
5.融资租赁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约定(F745)。
6.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F225)。
7.动产抵押权的设立(F403)。


(二)当事人关于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此处的约定无需登记,自然发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F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