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731-85861368

经典案例

刘兆德与湖南新药代理有限公司、浙江康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16-09-26 作者: 阅读量:3401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980号
原告:刘兆德,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麒,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明,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被告:湖南新药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谷苑路229号麓谷国际医疗器械产业园A3栋六楼。
法定代表人:彭蓉。
被告:浙江康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轩县楚门镇龙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苏光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德诉被告湖南新药代理有限公司、浙江康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兆德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新药代理有限公司、浙江康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兆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兆德撤回对被告湖南新药代理有限公司、浙江康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兆德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
代理审判员  程 婧
代理审判员  蔡 晓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