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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杰大讲堂:曾美清律师《因出资瑕疵引发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发表时间:2022-07-08 作者:ruijie 阅读量:771

2022年7月7日 ,锐杰大讲堂如期开课,这次由我所管委会主任曾美清举行主题为《因出资瑕疵引发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专题讲座,我所党支部书记、律所主任谭元满、律所副主任李青云、律所合伙人陈耀明律师及何黎辉律师等出席了此次讲座,湖南民安法务公司也专程前来拜访学习。

此次讲座由我所陈君维律师主持,陈君维律师首先感谢曾美清主任受邀讲课。陈君维律师表示,锐杰大讲堂是一个优秀的学习平台,在这里能感受到律所对青年律师培养的良苦用心。而曾美清主任今天讲课的主题,对于律师从事股权纠纷业务具有重要作用,是十分专业且实用的内容。

曾美清主任首先感谢律所提供这次授课机会,可以和全所律师互相学习交流。提到这次授课主题,曾美清主任表示, 学习股权方面法律知识,对于律师开展法律服务具有互补性,并鼓励在座律师在授课的过程中多交流,多提问,共同探讨股权问题。

此次讲课围绕因出资瑕疵引发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问题。从概述、具体适用、法律责任及建议措施四个方面开展叙述,并运用大量的相关判例,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深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及实操要点。

在提到有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本质与要件时,曾美清主任讲到,争议的本质法律问题是投资入股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应具有: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以上三点要件。

在讲到有关影响自然人股东资格的取得要件时,曾美清主任用张继峰案、陈孝斌案等代表性案例进行说明,引出影响自然人股东资格取得的两大要件: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而非民事行为能力;

2.是否具有特定身份。

并针对公务员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与在座律师围绕公务员的股东资格和权利问题进行现场讨论。

在提到工会、职工持股会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时,曾美清主任强调,根据实务普遍观点认为工会、职工持股会系公司内部组织,原则上不予以认可,应转化。并重点讨论了有关华为的工会持股问题。

在讲到意思表示真实的认定应具备哪些要件时,曾美清主任提到了黄雪成案、曹梦媛案等案例,从正反两个方面佐证意思表示真实的认定,需满足以下三点:

1.明确表达投资人入股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应当通过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等形式加以确认;3.确认投资入股的意思表示外在形式(文件材料)要真实、合法、有效。

在讲到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曾美清主任用湖北美力高案进行说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应当作价评估,但未作价评估,并不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对股东资格的取得不产生实质影响。所以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十分谨慎,尤其是诉讼请求设计对于案件的影响十分重要。

讲课结束后,现场响起热烈的掌声,在座人员纷纷表示受益良多。同时,不少律师针对自己遇到的股权纠纷问题与曾美清主任及其他律师进行现场探讨交流。李青云副主任针对作为原告方,起诉“空壳公司“胜诉后的执行问题发起现场探讨,曾美清主任及陈耀明律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刘成律师针对自己近期接触到的股权案件中面临的一些问题,征询现场律师意见。浓厚的学习氛围,也体现了锐杰人“勇于开拓、锐意进取”的精神, 将激励着我们不断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