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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杰大讲堂:刷单、转账提成就能挣钱,小心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发表时间:2022-03-10 作者:ruijie 阅读量:910

近年来,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网络渗透到生活方方面面的同时,网络上各种电信诈骗、赌博网站呈高发趋势,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该修正案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罪名。同时,201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配套办理此类案件。自新设该罪名后,相关案件数量每年以几何倍速率在增长。

下面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对该罪做简要的分析。

一、罪名精释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为行为犯,只要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而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即可构成犯罪。

符合以下情形的,即为情节严重:

01.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02.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

0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0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05.2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0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0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罪单位也可以构成,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

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理论来说,该罪的主体为普通主体,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可能构成该罪。

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须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这里的明知需要达到明知实施“犯罪行为”的程度,仅仅明知违法行为是不能构成该罪的。这就涉及到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认定,对于违法和犯罪边界模糊的行为,从而最终影响明知的认定,这也是该犯罪的一个重要辩护点。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主要是网络秩序和网络安全。

该罪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刑法规制的行为。主要包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二、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该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以案释法

黎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1)湘0281刑初342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情简介:

被告人黎某为谋取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黄某和肖某用于犯罪活动。经公安机关查询,被告人黎某名下2张银行卡涉案单边流水共计665491元。2021年3月15日,被诈骗人张某在网络上被诈骗后,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向黎某的银行账号内转入50000元。2021年3月14日,被诈骗人费某被网络诈骗后通过自己妻子的银行卡向黎某的银行卡转入5000元。2021年4月7日,被告人黎某到醴陵市xx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黎某向醴陵市xx局缴纳违法所得900元。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被告人黎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二、对被告人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刘静律师提醒:

随着国家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力度不断加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成为打击的重点之一,尤其是在公安机关开展的以打击、治理、惩戒开办贩卖银行卡、手机卡违法犯罪为主要内容的“断卡”集中收网行动中,一大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人员落网。

个人切莫为一些小利,而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不要听信网络上所谓刷单、转账提成等能轻易赚钱的消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天上不会掉馅饼。

律师提醒: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稍有不慎就构成犯罪,影响自己及家人的一生,要认真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切勿贪图小利,而触犯刑法,务必不要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等结算工具和平台交付或者租赁给他人使用,否则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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