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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百川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与杜立兴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16-11-03 作者: 阅读量:3970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6民终10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百川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经济开发区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唐汇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大华,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立兴,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天台县人,右玉县隆盛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右玉县右卫镇。
委托代理人范卫民,右玉县隆盛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程兴生,右玉县隆盛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上诉人长沙百川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立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右玉县人民法院(2015)右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右玉县人民法院(2015)右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右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沙百川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晔
审判员 池海涛
审判员 李 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白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