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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谈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必要性——兼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发表时间:2020-08-04 作者:ruijie 阅读量:1496

粗谈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必要性——兼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规定了合同的相对性。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提速,商业贸易空前的繁荣,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必须扩张合同的效力范围,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十分必要。
任何事物既有一般,也有例外,然而该条设计没有沿用这一立法技术,导致司法实践出现适用困难问题。由于该条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现实社会中,甲与乙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乙向第三人丙付款,丙也知道该合同,丙不能直接向乙请求权利,而仍由甲向乙请求权利。如果在这一方面能够突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相对性,而不是单纯的违约责任问题,同时可由两次诉讼变成一次诉讼,不仅有利于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而且能够快速解决社会问题。
从文理上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其他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则称之为合同相对性。然而,建筑施工合同等已经突破了这一合同相对性。但这种相对性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很少有人涉及。虽然有人谈到合同相对性包括三方面:一是主体的相对性;二是内容的相对性;三是责任的相对性。但在内容的相对性方面没有触及到量方面的问题,仅是质方面进行了讨论。
建筑施工合同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但这种突破究竟是质和量的突破,还是仅仅是质或是量的突破。如B在A处签合同总工程款为100万元,之后B与C就该工程签订合同价为120万元合同。再进一步,假如B在A处签合同总工程款为100万元,已经向B支付了30万元,而B欠C的工程施工费还有80万元。这种合同相对性的突破究竟在什么基础上突破,仍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我们认为突破合同相对性,应坚持相对于A与B、B与C两方面的基础,而不是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已经修正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合同只有对合同签字或盖章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突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相对性;三是限制突破的条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们认为这种条件限制过于严苛。这与中国底层社会解决合同纠纷的习俗还是有一定距离,中国底层解决社会问题更直接、更便捷。如A借B的资金,C借A资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之规定,B可行使代位权向C求偿,但需B知道C借A资金且到期。若B不知道C借A资金且到期,而A主张C借其资金且到期,要求C向B偿还,可B不要求C偿还,不愿意将C列为被告,势必导致两次诉讼。既要赋予A突破合同相对性权利主张权利,又要赋予司法部门突破合同相对性权力审理案件。
因此,在当前诉讼资源十分有限、而社会矛盾不断增多的情况下,进一步适当扩大突破合同相对性实有必要且符合中国社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