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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回顾——我所李青云律师无罪辩护案件选登司法部中国法网

发表时间:2019-08-28 作者:ruijie 阅读量:1733

    编者按:李青云律师系我所副主任,主要业务方向为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案件。 近日,李青云律师根据其无罪辩护案件所写《律师受委托为廖某涉嫌放火辩护案》一文,被司法部主办的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中国法网)选登。廖某涉嫌放火一案,经李青云律师辩护,终审裁决无罪。

【案情简介】

    陈某(女)一家3人在湖南宁乡经营一家旅社,2014年4月23日凌晨3时许,该旅社门前起火,被陈某及邻居及时发现并扑灭,但旅社的空调、铝合金玻璃门、卷闸门、旅客停放在旅社门口的小车车头被烧损(后经鉴定,直接损失21958. 4元)。民警赶到现场后,陈某表示,应是廖某纵的火,数月前,廖某与其女儿谈恋爱,遭其反对,后因退还礼金问题,廖某与其发生争执,廖某对此事一时怀恨在心,并扬言报复,此次放火应是廖某所为。    

    根据陈某提供的线索,民警当即赶至廖某住处,发现廖某未睡,其停放在家里的摩托车发动机留有余热,廖某手上仍遗留有汽油味,摩托车后面篓子里的编织袋也有汽油味,故将其传唤至派出所。廖某被传唤至派出所16个小时后作了有罪供述,此后又作了两次有罪供述,但宣布逮捕当天,廖某称其遭到了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与骗供,其并没有放火。此后,廖某一直坚称自己没有放火,自己是无辜的。    
    侦查机关侦查完毕,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原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15 日以廖某涉嫌放火罪向宁乡市人民法院(原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陈某等3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公开审理后,宁乡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廖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1 958.4元。廖某不服提起上诉,长沙中院二审审理后,以事实不清于2016年4月11日将该案发回重审。宁乡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廖某无罪,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对廖某的赔偿请求。宣判后,宁乡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廖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中院提出上诉。长沙中院开庭审理后,于2018年4月2日作出终审裁定,采纳上诉人廖某的意见,驳回检方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维护原判。    
    该案廖某被实际羁押827天,期间,其父亲、奶奶相继去世,母亲因为儿子的事服毒自杀未遂。终审裁定下达后,廖某依法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宁乡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廖某侵犯其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235479.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322元。廖某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太低,向长沙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2018年12月18日长沙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维持宁乡法院国家赔偿决定,后宁乡法院根据赔偿决定赔偿廖某,案件终结。

    廖某放火无罪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的一审、二审,两次申请国家赔偿,程序复杂,时间拖沓,对辩护(代理)律师的心智挑战极大,李青云律师代理在重审后的二审期间,仅代理词就写了2万多字。可以说,作为刑辩律师,没有过硬的专业功底,没有出众的办案技巧,没有坚定、乐观、平和的心态,很难胜任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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