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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份取保候审决定书!!

发表时间:2019-05-06 作者:ruijie 阅读量:8140

2019年5月1日,我所陈耀明律师成功为犯罪嫌疑人王某争取到了取保候审的决定书。

3月3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某看守所。

我所陈耀明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于4月4日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王某,了解实际情况;4月16日,找办案民警了解具体案情;4月26日,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4月30日,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公安局作出取保候审决定;5月1日王某被释放,获得自由。
在被办案机关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这五类)后,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是应当说明的是,法条的规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取保候审。也就是说即使条件符合,也不一定会被取保候审。对办案机关来说,羁押必要性审查是贯穿于整个办案过程的,要根据具体案件涉及的罪名、证据情况、案件办理的实际情况、涉案人员主观恶性等一系列技术细节乃至案件的社会影响力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决定,且内部审核程序极为严苛。对于辩护人来说,这是一项极为考验法务综合能力水平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