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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沙百川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立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15-11-25 作者: 阅读量:5294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右民初字第278号
原告长沙百川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湖南省宁乡县经济开发区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康汇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大华,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红胜,山西大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立兴,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天台县坦头镇坦头村*组**号。
本院在受理原告长沙百川超硬材料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杜立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杜立兴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地在浙江省天台县,故该案应由被告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该案移送至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被告杜立兴虽以户籍地在浙江省天台县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被告杜立兴经常住所地为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故本院对其管辖权异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杜立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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