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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与湖南省儿童医院、长沙血液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18-03-20 作者: 阅读量:6859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11民初597号
原告:莫某,男,200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理人:吕某,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系原告莫某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舟,湖南协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儿童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梓园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姚旭,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环,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系湖南省儿童医院心胸外科主任。
被告长沙血液中心,住所地长沙市万家丽北路二段509号。
法定代表人:王双林,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华,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被告湖南省儿童医院、长沙血液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某承担。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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