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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关于供述毒品上线,并辨认,提供联系方式,可构成立功的探讨

发表时间:2022-10-20 作者:ruijie 阅读量:1129

当前,刑法实务界与刑法理论界对毒品犯罪、贿赂犯罪等对合性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研究。我们认真查找相关资料,据不完全调查,我们认为刑法理论界是从数学的“对合”概念引入到刑法,将自然科学的模型直接移植到刑法领域——对合性概念。对毒品犯罪下线即购买毒品的人检举揭发贩卖毒品人即上线,并对上线进行辩认、提供联系 方式能否构成立功,我们认为构成立功。

什么是立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01 关于刑法的“对合”性问题

“对合”的词语解释,多指利润或利息同本钱相等。    社会科学,一般在自然科学中,能够找到数学模型。如在2进级中,1+1=1;在社会科学中,1+1=1的数学模型,举例可表达为1个男人与一个女人结婚组合成一个家庭,我们统计家庭,能够统计出人口。刑法中的“对合”来源于数学的“对合矩阵”,其数学模型为 (I-A)(I+A)=0,其中为I单位矩阵。若A、B对合,则AB=BA。由此可见,数学模型中的对合,仅指两矩阵之间,不能出现第三矩阵。       A将毒品卖给B,B将毒品卖给C,在B、C对合中,不能添加A;在B、C对合中,添加A,不是B与C的对合,而是A、B的对合。在A、B的对合中,B不构成犯罪,因此A、B的对合,不能形成对合犯。因此,不可能出现AB=BA的情形。    行贿与受贿是对合的。行贿人不供述受贿人是谁,司法机关没有查明受贿人为谁,不可能认定行贿人的行贿罪,但贩卖毒品人A不供述向其出售毒品人C,只供述了购买毒品人B,司法机关查明了购买毒品人B、没有查明向其出售毒品的人C,完全能够认定贩卖毒品人A构成贩卖毒品罪。

02 检、法机关可支持侦查工作,认定检举揭发上线为立功,认 定立功可不给予减轻,适当从轻,这有利于降低破案的难度,节省侦查成本和资源

侦查机关侦破一个案件千难万险,抓获一个犯罪嫌疑人不易。毒品犯罪人检举揭发上线并提供联系方式,既可以减少毒品犯罪的存量,又有利于公安机关掌握贩毒毒品人员,更方便抓获犯罪人员,减少侦查员在炎炎夏日流了几身汗、湿透几身衣抓捕犯罪人员的情形。同时,可减少侦查员蹲点守候的被动。从侦查实践分析,毒品犯罪人员检举揭发上线,是经过侦查机关的努力规劝后,才检举揭发并提供联系方式的,如果检、法机关不认定立功,势必给侦查工作带来风险,直接影响侦查声誉,降低侦查机关的信任度,可能增加犯罪分子对抗侦查机关的心理。刑法关于立功规定,正是回应侦查破案的社会现实,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一种交易,即给予犯罪人奖励,换回的是提高破案率、降低破案难度、节省侦查成本。检举揭发、辨认照片、提供毒品犯罪上线的线索,确定达到了提高破案率、降低破案难度、节省侦查成本之目的。

03 检举揭发上线,下线要承担风险和付出成本,若不认定立功, 可能会抑制检举揭发的积极性

检举揭发上线,对于下线来说,是有风险和成本的。风险在于上线可能对其打击报复;上线到案后,一旦交待出卖给下线的毒品比其供述购买的毒品还多,这对下线来说存在风险。上线不到案,可能对其有利。如果不认定立功,还可能抑制检举揭发的积极性。

总结:

因此,我们认为检、法机关应给予其立功认定,至于是否减轻刑罚,还是适当从轻刑罚,是刑罚的应用,并非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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