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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表时间:2016-09-07 作者: 阅读量:3576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12民初2017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湖南鸿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开发区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戴飞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轶清,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拓,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8楼。
法定代表人:刘录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华,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鸿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湘0112民初2017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湖南鸿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担保人湖南鸿胜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供其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湘A挂、湘A挂、湘A挂、湘A挂、湘A挂、湘A挂、湘A挂、湘A、湘A、湘A、湘A、湘A、湘A、湘A、湘A、湘A、湘A、湘A、湘A、湘A的车辆作为担保财产,请求法院解除对湖南鸿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两个账户(开户行: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账号:8012;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沙北大桥支行,账号:4302)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湖南鸿胜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湘A挂、湘A挂、湘A挂、湘A挂、湘A挂、湘A挂、湘A挂、湘A、湘A、湘A、湘A、湘A、湘A、湘A、湘A、湘A、湘A、湘A、湘A、湘A的车辆;
二、解除对湖南鸿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两个账户(开户行: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账号:8012;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沙北大桥支行,账号:4302)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正喜
人民陪审员  唐斌华
人民陪审员  陈 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张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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