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总所

咨询热线:0731-85861368

您当前位置:主页 > 锐杰案例

原告彭阳建与被告陈翔、钮正佳、浏阳市缤纷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时间:2015-06-04 作者: 阅读量:3416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浏民初字第806号
原告彭阳建,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汤星云,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翔,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大华、陈耀明,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钮正佳,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浏阳市缤纷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民俗文化步行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寻金会,经理。
委托代理人钮正佳,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联城社区文昌组金阳住宅小区。
原告彭阳建与被告陈翔、钮正佳、浏阳市缤纷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缤纷旅行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左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阳建请求本院判令:1、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伤造成的医药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损失共计269362元,赔偿标准按2015年新标准进行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陈翔答辩要点:1、原告受伤因原告的严重过失造成,被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已达成协议,且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该协议不存在无效及可撤销情形,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钮正佳答辩要点:1、钮正佳不是发包人,仅仅是介绍陈翔承包了石牛寨门楼的承建信息;2、钮正佳没有与陈翔签订任何的承建协议;3、彭阳建系陈翔所雇请,与钮正佳无任何关系。
被告缤纷旅行社答辩要点:1、石牛寨不属缤纷旅行社所有,缤纷旅行社不是适格的主体;2、处理纠纷时,当事人仅仅是借用了缤纷旅行社的办公室进行协商。
查明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的举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2014年1月19日,彭阳建接受陈翔雇请,从事浏阳市社港镇石牛寨门楼的建造工程。建造过程中,彭阳建进行钢材切割时左手大拇指被切割机切断。
2、2014年1月19日,彭阳建被送至浏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拇指近节离断伤。2014年1月29日出院,出院医嘱:1、患者保温、禁烟,维持石膏托外固定;2、保持创口干洁,换药隔日一次至拆线;3、出院带药继续治疗;4、门诊复诊每周一次,不适随诊。
3、2014年5月30日,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湘文成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5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彭阳建损伤程度评定为七级伤残。花费鉴定700元。
4、2014年8月15日,陈翔与彭阳建签订协议,双方约定“乙方(彭阳建)受雇于甲方(陈翔)于2014年元月19日下午两点半,在浏阳市社港石牛寨做门楼时受工伤,左手大拇指被切割机切断,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工伤赔偿协议:一、甲方付给乙方医疗手术费用壹万陆千元整;二、甲方付给乙方营养费陆千元整;三、甲方付给乙方补偿费一次性付清壹万伍仟元整;四、以上协议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此事,一事二清”。由陈翔与彭阳建在协议上签字。后陈翔按协议向彭阳建支付了全部款项。
5、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放弃要求门楼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彭阳建受雇于陈翔从事门楼的建造工作,陈翔系雇主,彭阳建系雇员,双方对该事实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彭阳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的陈翔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彭阳建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签订协议时有受欺诈、受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而签订协议,故原、被告均应按协议履行。该协议的签订是在原告做了七级伤残鉴定后所签订的,且陈翔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故原告要求按照2015年新标准由被告重新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自愿放弃要求门楼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系原告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彭阳建要求陈翔、钮正佳、浏阳市缤纷旅行社有限公司再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647元,减半收取823.5元,由彭阳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左凌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专业团队

more >

  • 谭元满律师 谭元满 律师
  • 曾美清律师 曾美清 律师
  • 李青云律师 李青云 律师
  • 张硕律师 张硕 律师
  • 雷新明律师 雷新明 律师
  • 袁亚云律师 袁亚云 律师
  • 刘成律师 刘成 律师
  • 陈耀明律师 陈耀明 律师
  • 张余律师 张余 律师
  • 何黎辉律师 何黎辉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