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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杰动态:信息公开中一事一申请原则的适用

发表时间:2023-03-28 作者:ruijie 阅读量:181

实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申请件,洋洋洒洒十多个或者几十个申请项,每个申请项中又包括多个信息内容或涉及多个部门。纠其原因,可能是申请人图方便省事,又或者申请人不清楚受理机关的职能。那么,应对此类申请,我们是否可以适用“一事一申请”原则呢?

该原则源于国办发[201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具体如下: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从字面意思来看,一事一申请原则有两种适用情形。

第一种是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这种情况在实务中碰到的比较少,加上行政机关内部有转办、交办、协调等机制,内部问题内部化解,所以因这个原因适用一事一申请的情况不多见。

第二种是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从字面意思是很好理解的,但是具体到实务中的具体案例,该如何分析。比如申请人雷某申请公开某拆迁项目的:1.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批准文件;2.征收土地方案公告;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4.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5.征收所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等全部征占地补偿费用的发放及使用情况;6.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及建设单位申请核发该批复提交的申报材料;7.土地征收范围红线图;申请人王某申请公开某拆迁项目:1.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2.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征收土地决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或土地征收预公告;3.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用地预审文件;4.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5.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6.入户调查登记表、地上附着物登记表;7.房屋差价结算计算表”;申请人柳某申请公开涉及某村的二十四个征地项目的征地公告。以上三个申请案例,确实信息列表和项目繁多,似乎是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但是这些繁多的内容又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如果适用该原则,申请人是否会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该原则呢?

我认为不可一概而论。还是应该从该原则设定的目的来解释。“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因此我认为行政机关还是应该分析申请人的申请内容是否可以一起答复,再决定是否适用该原则。如果申请人是申请内容虽然繁多,但是可以统一答复,公开或者不存在或者其他情况,则无需机械要求申请人调整申请方式;如果申请内容中,有的存在,有的不存在,有的需补正,有的需征求第三人意见等等各种不同的情况,如要统一答复,则能公开的,或者确定不存在的,势必不能及时告知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调整申请方式,方便申请人可以尽快获取能够获取可以获得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