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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杰观点:浅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收取问题

发表时间:2024-03-23 作者:ruijie 阅读量:328

一、案情情况

以“融资租赁”、“服务费”等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检索近三年的法院判决,公布的裁判文书共计54件,其中服务费获得支持的共计18件,没有获得支持的共计36件。鉴于当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针对融资租赁服务费等费用收取问题制定统一的、具体的、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对于服务费等费用收取的审判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法院裁判观点不一,法官对于服务费等费用主张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本文根据近3年的司法裁判文书就相关问题进行归纳分析,仅做读者参考。

二、司法裁判事由(一)支持的事由:1、行业惯例融资租赁服务费是指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按照融资额或租金的比例向承租人收取的费用。服务费最早要追溯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融资租赁业务最早开始进入中国,当时大量的租赁物主要来源于进口,出租人在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时还需要提供报关、外汇等贸易服务,出租人由此向承租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或者服务费。而在目前的融资租赁交易实践中,大多数融资租赁服务费主要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的一部分营业费用和利润收入,属于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融资租赁公司在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时收取服务费已然就成为了一种行业惯例。例如在(2020)粤01民终867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约定承租人需支付租赁手续费及相应增值税,符合融资租赁行业惯例,并且明确约定手续费一经支付不予退还。其次,收取手续费是粤信公司与亚泰公司融资租赁交易中收益的组成部分,是亚泰公司自愿承担的交易成本,与协议中的租金、保证金等条款作为双方商事主体为平衡利益所作出的约定,结合融资成本折算的利润比例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由此可见,即使融资租赁公司并未向承租人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部分法院仍然将服务费属于融资成本这一行业惯例作为裁判依据,支持服务费的收取。2、法律规定首先,根据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的业务。”由此可见,法律层面并没有禁止融资租赁公司对于服务费的收取,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提供交易咨询,以此来收取服务费或咨询费等相关费用。其次,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7月25日发布《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规范服务收费。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就收取服务费用作出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违反约定将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的义务转化为有偿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依法向承租人明示服务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收费情况。”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提供实际具体的服务内容,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应当遵循质价相符的原则,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实际提供服务以及提供服务的价值也是服务费是否能得以支持的标准。在(2022)沪0115民初6945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关于服务费争议,原告已提供服务协议证明提供了相应服务,且被告出具确认函对相关服务的项目和金额进行确认,即使将服务费计入融资成本,亦未导致承租人融资成本过高,故就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在(2022)沪0115民初42744号案件中,关于原告收取的咨询服务费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其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提供了约定的服务内容,并对其服务内容进行了举证。在本案现有证据下,原告收取6.5万元咨询服务费后提供了一定的服务,并经被告公司确认,鉴于本案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租息、违约金以及咨询服务费在累计计算后并未超过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允许的范围,该费用的收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资金使用方的用资成本,但仍尚属合理,无需在欠付租金中予以抵扣。3、当事人约定不少法院认为,服务费的收取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支持。例如,在(2022)沪74民终167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关于案涉服务费,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咨询服务合同》就期初费用、服务费、GPS使用费进行了约定,这些费用中抵押登记费、GPS设备费等系实际支出的成本,其余费用的收取虽变相提高了刘伟的融资成本,但该约定系双方合意的结果。而如何判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需要存在真实有效的融资租赁服务费条款或协议。服务费条款的有效性应当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此特别要注意的是,需要避免服务费条款或合同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或合同。《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的订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可能会以服务费条款为格式条款来进行抗辩,主张对服务费进行抵扣。这就要求出租人在与承租人订立合同的过程中,采取合理的方式对服务费条款进行充分说明,确保承租人对该内容予以知悉,保证服务费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二)不支持收取的事由:1、不具有合理性2023年3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先后发文,对服务费的收取进行规范。上海高院在《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严格审查以服务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为名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对超出法律法规允许范围的利息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实践中对于出租人综合计算利息超出年化24%的任何服务费均得不到支持。这也表明,服务费的收取要具有合理性,需要符合合法性要求,不能随意提高费用。在(2021)沪0112民初48205号案件中,原告称服务费40000元系根据行业惯例预先收取的合同审核及办理登记费用,但相关事项并未超出融资租赁的常规审核范围,应属原告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缔约成本以及履行合同时会产生的必要支出。法院认为:原告以4万元作为其审核租赁物真实情况和办理担保登记的服务对价,金额过高,该笔款项应计入整体融资成本,与租金、逾期利息合并计算,并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而在(2022)京0102民初4484号案件中,对于服务费一项,法院认为:旺凯公司虽与方宇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但旺凯公司并未提供相应服务,相关服务费实为融资款项的成本。经核算,结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利率9%/年,共计不超过24%/年,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由此可见,由于有营业牌照的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其金融服务的法律性质属于金融借贷,因此法院对于融资租赁费用综合利率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24%上限判定,也是服务费能否得到支持的一大重要标准。2、不予支持的“服务费”部分应当如何进行抵扣在当前司法判例中,支持服务费从未付租金或违约金中进行抵扣的前提是,法院认为融资租赁公司不应当收取服务费或服务费的收取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但抵扣服务费应当遵循何种顺序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法院的认定也会存在不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售后回租协议》约定的抵扣顺序先抵扣罚金、再抵扣租金。例如在(2021)沪0117民初158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服务内容及产生的服务费用,根据当事人的履行情况以及上述规定,酌情确认原告有权收取的手续费为69,896元,剩余155,104元在逾期罚息中予以扣除,若有剩余抵扣未付租金及留购价款。未约定的,依据不同法律关系认定,适用不同法律规定处理。当法院将双方法律关系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而否认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时,法院通常会将“服务费”认定为“砍头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七条,“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的规定,法院会在租赁本金中扣除服务费后,再重新计算租金以及违约金。例如,在(2020)沪民终32号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在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东航公司向中建六局三公司支付款项时即扣除了中建六局三公司应支付的项目保证金并收取了服务费,实际向中建六局三公司支付的款项数额应确定为8,720万元,按照借款合同关系处理,初始本金应确定为8,720万元。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综合考虑服务费的约定是否属于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融资租赁公司是否提供实质的服务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属于合理范围等因素,对于服务费的支持与否也往往根据具体情况持有不同的观点,以确保服务费的收取既符合行业惯例又不违反法律法规更能体现交易公平。

三、实务建议对于服务费条款是否有效、最终能否被法院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服务费的约定和履行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存在真实有效的服务费协议,融资租赁公司就服务费内容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加入服务费条款或另行签订服务费协议,并且使承租人充分知悉服务费的内容,避免服务费条款成为格式条款。第二,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另行签订服务协议,在协议中列明具体的服务内容并与承租人加以确认,在每一次咨询服务过程中,对服务的经过进行拍照取证留存,并可以在固定的时间间隔内向承租人进行服务工作汇报,并要求承租人签订及确认已接受相关服务的书面函件等。第三,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保证服务内容的质量与收费标准相匹配,使得服务费的收取具有合理性。出租人可以根据当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再结合本公司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将定价标准向承租人予以公示,与承租人充分进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的实际费用,使得服务费的定价具有依据且相对合理。第四,融资租赁公司在服务费的定价中,综合租赁费用中的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及其他费用总和不得超过法定利率上限,不然也会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从当前的法律规定以及行业惯例来看,融资租赁服务费的存在具有合法性。但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及司法审判尺度来看,关于出租人收取服务费的方式及标准日趋严格。在此背景下,出租人不仅要保证服务费条款的合法性,更要关注服务费收取标准的合理性,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预判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留证据,才能更大程度的保证服务费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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